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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42466****30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晋0403执恢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70000元。 二、被告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 三、如被告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及金额足额支付原告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则被告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立即付清原告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剩余货款。 四、其余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8455元,减半收取4227.5元,由原告山西隆恒通物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被告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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