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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盐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8日18时09分,当事人嘉兴箬叶斋食品有限公司在海盐县秦山街道和平路口周字圩秦卫23号垃圾房北侧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