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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盛源焦油精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向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327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4932号
    案号 (2018)津0103执2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山盛源焦油精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41158.88元; 二、被告唐山盛源焦油精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399602.32元,及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利息641556.56元; 三、被告唐山盛源焦油精制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二项中的任何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除继续支付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第一、二项中未还部分款项外,还需支付自2017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44076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若被告唐山盛源焦油精制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二项中的任何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未还部分款项全部申请执行; 五、诉讼费93389元,减半收取计46694.5元,由被告唐山盛源焦油精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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