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894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28588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19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日期 | 2017-02-1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为SXJT20140628)解除; 二、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二千零七十九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元并赔偿损失(以三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五百七十九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九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三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十四万八千九百八十元(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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