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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894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3360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1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7-02-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七百四十九万零六十四元三角八分及违约金(以十七万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三角八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以日千分之一为上限,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七百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六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以日千分之一为上限,自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万七千二百八十六元(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三万八千六百四十三元),由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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