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恒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0067****868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481号 |
| 案号 | (2021)豫0411执77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至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5841.54元、利息及罚息32598.03元,合计3008439.57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之后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登封市至诚塑编有限公司、徐俊召、孙中印、徐晓霞、高红岩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68元,由平顶山市至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登封市至诚塑编有限公司、徐俊召、孙中印、徐晓霞、高红岩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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