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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恒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062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民初1124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晓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665万元及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6.2%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要锋、白永梅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张晓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50元,由张晓恰、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要锋、白永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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