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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恒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67****8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03民初3531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恢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顶山市强鹰实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在偿付借款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强、赵雪丽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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