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罚字〔2020〕第K1311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内容 | 平乐县沙子镇同生堂药店的行为,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平乐县沙子镇同生堂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5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3 |
决定机关 | 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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