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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奉(莼)行罚决字[2020]01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众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14日,违法行为单位宁波众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领用危险化学品金属钠5.51kg并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账目及出入库流向登记记录本上进行记录,但是相关数据未在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录入,后于2020年9月9日被民警查获。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未如实记录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金属钠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宁波众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奉化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1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莼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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