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子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2038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75号 |
案号 | (2014)闵执字第100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17 |
发布日期 | 2014-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万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长明一致确认截至2014年11月2日结欠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贷款本金9,999,964.34元、利息1,103,522.63元,本息合计11,103,486.97元,此款被告上海万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之前给付原告(实际还款额以实际还款日发生的数额为准);^~^二、被告上海万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2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若被告上海万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任何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上海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1088号4层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万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陈长明对被告上海万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上海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长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万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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