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中英育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7****46X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3民初7373号 |
| 案号 | (2019)粤0303执454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19-03-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中英育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婷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312元;二、被告深圳市中英育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176元;三、被告深圳市中英育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婷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寒暑假工资10000元;四、驳回原告汪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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