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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仁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金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4614134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辽0102执1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日期 2018-10-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康忠生与被告沈阳仁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4年8月23日签订的《仁和广场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沈阳仁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康忠生购房款113912元; 三、被告沈阳仁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康忠生公证费损失854元; 四、被告沈阳仁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忠生违约金,按房屋已付价款113912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199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阳仁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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