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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家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145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1024民初696号
    案号 (2016)浙1024执1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日期 2017-06-21
    已履行 1140000元
    未履行 5618712.19元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台州巨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借款本金6753712.19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6年2月21日为449571.11元,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计付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对被告彭星、顾敏霞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D幢429(办公)室、D幢431(办公)室的两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彭星、顾敏霞、彭音、朱炜对2014年(仙居)字1052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人民币1503712.19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计付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23元,减半收取311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11.5元,由被告台州巨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星、顾敏霞负担(被告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彭音、朱炜对其中6920元诉讼费及5000元保全费负有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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