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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处字〔2020〕第6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9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3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毛宏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