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处字〔2020〕第6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9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3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毛宏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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