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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税二稽罚〔2021〕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偷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我局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6496.59元。以上罚款共136496.5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朱晨耀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