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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919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初字第02768号
    案号 (2016)苏0811执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高成、第三人高成娟与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关于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180号海润枫景佳苑(运河福邸)7幢601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30320000649)。 二、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高成预付购房款106820元。 三、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第三人高成娟预付购房款45780元。 四、驳回原告高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403005100007032)。 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800元,由原告高成负担48元,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38元,第三人高成娟负担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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