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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泽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241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李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李执字第00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4
    发布日期 2015-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美龙环保滤材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货款391510.77元。 二、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龙环保滤材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货款391510.77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7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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