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2359****5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2744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1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3002489.16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4月20日起,以3002489.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硕力实业有限公司、池州市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季传顺、鲍征、王毓松对被告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355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554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