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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359****5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3079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2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387044.7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共计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0日以代偿款4729724.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以代偿款11534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以代偿款1503894.33元为基数计算至所代偿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损失5000元;三、被告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硕力实业有限公司、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池州市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鲍征、季传顺、王毓松对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3元,由被告安徽联硕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硕力实业有限公司、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9有限公司、池州市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鲍征、季传顺、王毓松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060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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