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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丰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小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759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22民初482号
    案号 (2017)赣0722执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信丰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毛海华货款61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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