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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城法罚字[2019]第410236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在余杭区瓶窑镇窑山北路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1号厂房进行浇筑隔层楼板及地下室改建。经现场勘查,1号厂房现由A、B、C三部分组成。A部分为1号厂房主体建筑物,当事人对标高3.77米、标高11.17米处进行隔层楼板浇筑,现为四层,砖混结构,高15米,建设形状不规则,经现场测量,第一层建筑面积为1600.13平方米,高3.75米;第二层建筑面积为1526.19平方米,高3.8米;第三层建筑面积为1598.19平方米,高3.6米;第四层建筑面积为1598.19平方米,高3.6米;顶层三处炮楼建筑面积为112.7平方米,另有二处钢架结构阳光房,用途为电梯机房,南侧阳光房建筑面积为8.2平方米;北侧炮楼顶上的阳光房建筑面积为13.94平方米。B部分为主体建筑物下的地下室,为一层,高5米,地下室与一层有楼梯连通,该层建筑面积为1600.13平方米。C部分位于主体建筑物地下室东侧,为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747.36平方米。综上,1号厂房总建筑面积为8824.35平方米,当事人新增地下室面积为747.36平方米,对1号厂房标高3.77米、标高11.17米处进行隔层楼板浇筑,新增第二层建筑面积为1395.59平方米;新增第三层建筑面积为632.61平方米;新增第四层建筑面积为1467.59平方米,新增顶层阳光房面积22.14平方米;合计新增建筑面积约4270平方米。2018年6月13日,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出具“1、规划核实确认面积为2527.84平方米;2、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意见。2018年9月12日,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出具“地下室面积未计入竣工验收面积。”的意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3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共计新增面积约4270平方米,包含新增地下室面积747.36平方米,主体房浇筑楼板新增面积3495.79平方米,楼顶阳光房面积22.14平方米,楼梯面积4.72平方米)。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三十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