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翔盛高强纤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柏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079****316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民初267号 |
案号 | (2018)苏13执3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翔盛黏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1178147.13元,并给付利息4399089.33元、复利69864.65元及罚息(其中500万元的罚息为182978.7元;另以80999238.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577997.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沈柏祥、杭州翔盛高强纤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沈柏祥、杭州翔盛高强纤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翔盛黏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江苏翔盛黏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翔盛黏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证号:宿国用(2009)第464号、宿国用(2009)第465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字第201105377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78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80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81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83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86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88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89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91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92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93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94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95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97号、宿房权证宿豫自字第201105399号】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所得价款在11507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翔盛黏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提供的《二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抵押明细表》动产抵押登记编号:苏-N3-0-2011-0033)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所得价款在1亿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4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4497.5元,由江苏翔盛黏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沈柏祥、杭州翔盛高强纤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9497.5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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