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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金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2233****99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2民初315号
    案号 (2021)湘0422执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衡阳市金誉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衡南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745元,逾期付款利息37196元,合计16894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衡南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计2614元,案件申请费1920元,合计4534元,由原告衡南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331元,被告衡阳市金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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