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罚〔2021〕10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检验的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0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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