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詹国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30MA****X38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民终1775号 |
| 案号 | (2020)川3401执134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负担,即限被告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西昌市朋发实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66708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15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15304.00元,减半收取计7652.00元,由被告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李培军对本判决第一项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4.00元,由金阳县湘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52.00元,由西昌市朋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5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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