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市监崇案字〔2016〕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俞春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08 |
决定机关 | 崇仁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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