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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市监崇案字〔2016〕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行政处罚内容 俞春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8
    决定机关 崇仁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