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37158-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民初字第02406号 |
| 案号 | (2016)豫1202执11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 发布日期 | 2016-08-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市宇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2、被告马俊杰、刘金剑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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