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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锦绣轻合金循环经济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381MA****L9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1848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夏锦绣轻合金循环经济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1426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6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以35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被告宁夏锦绣轻合金循环经济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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