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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人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270****95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民初607号
    案号 (2018)粤03执1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31
    发布日期 2020-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人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信联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57550元及利息(以300575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宏信联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宏信联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271元,由被告上海人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5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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