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甬鄞生态六决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夜间建设施工噪声污染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审批情况下,于2018年03月30日23时30分至03月31日01时20分左右期间,在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与日丽中路路口东北角的宁波数字传媒基地工程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擅自使用水泥罐装车施工作业,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且该行为并非抢修、抢险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的作业,且你单位没有因相同案由被行政处罚过。经查,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人民币10500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1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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