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凡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GT0R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01民初8889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23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李骏与被告上海繁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凡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繁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融资协议》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繁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骏借款本金500,000元;三、被告上海繁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骏利息261,750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四、被告上海繁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骏违约金57,250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6%封顶计算);五、被告上海繁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骏逾期归还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六、被告上海凡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繁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驳回原告李骏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72.6元,由被告上海凡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繁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58.98元,剩余313.62元由原告李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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