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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62****11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92民初2672号
    案号 (2020)豫0192执2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邢振军工程款8 267 640.02元及利息(以8 267 640.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邢振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 673元,减半收取计34 836元,由被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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