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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62****11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民终1413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3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永文工程款2555460.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55460.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永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7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00元,由原告黄永文负担18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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