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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300360****0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2民初11281号
    案号 (2019)黑0102执4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6-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勇借款利息41万元(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0元,由被告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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