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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安新天地草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1575****75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西临证经字第2368号
    案号 (2021)陕0115执3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
    执行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2-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8月28日,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天地草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安新天地草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长银临流贷(2018)第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5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为确保上述合同的履行,被执行人西安新天地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长银临流贷(2018)第001-1号《抵押合同》,约定西安新天地草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坐落于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西关村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产权证号:陕2016)临潼区不动产权第0000050号、陕(2017)临潼区不动产权第1014234号、陕(2017)临潼区不动产权第1014235号、陕(2017)临潼区不动产权第1014236号、陕(2017)临潼区不动产权第1014237号、陕(2017)临潼区不动产权第1014238号、陕(2017)临潼区不动产权第1020974号]「他项权证号:西房他证临字第20184532号];田英电、程桂玲与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长银临流贷(2018)第001-2号《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自然人田英申、程桂玲均自愿为该笔75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执行人西安新天地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长银临流贷(2018)第001-3号《质押合同》,约定西安新天地草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专利权提供质押质押登记号:2018610000148)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已在西安市临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处作出(2018)陕西临证经字第2368号《公证书》;《质押合同》已在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处作出(2018)西临证经字第2466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西安新天地草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发放贷款750万元整。贷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收,各被执行人拒不胶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向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申请了(2021)陕西临证执字第129号《执行证书》。截市道《止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7499300元、利息(含罚息)1183360.28元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国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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