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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元亨能建动力(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58****9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262号
    案号 (2019)苏0506执5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亨能建动力(苏州)有限公司之间的《河北承德平泉30MW设施农业光伏项目一次电器设备采购合同(一期10MW)》合同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二、被告元亨能建动力(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50000元,并支付以其中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以其中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70元,由被告元亨能建动力(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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