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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元亨能建动力(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忠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571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91民初1760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25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1
    发布日期 2018-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元亨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微纳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拖欠的租金44620元、物业费42336元,同时支付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拖欠的电费16861.76元,合计103817.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微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56元,公告费565.60元,合计5721.60(已由微纳公司预交),由微纳公司负担509.40元,由元亨公司负担5215.20元。(微纳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5215.20元由元亨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元亨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微纳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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