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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普卫医罚〔2021〕1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医罚〔2021〕1028号当事人: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晓辉。案件名称: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培训案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696号二楼的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检查时发现:1、现场查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显示放射工作人员殷含丽的体检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本机关现场对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须及时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做好职业健康检查。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对上述情况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2021年6月30日,本机关对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沈祖旺进行了询问调查,沈祖旺承认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及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殷含丽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现已查明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培训。本机关认为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情节认定: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培训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认定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违法程度为较轻。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已向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普卫医罚告〔2021〕1028号),告知了拟对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的相关裁量标准,决定对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2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