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卫消罚〔2020〕1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消罚〔2020〕1005号案件名称: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案当事人: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晓辉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696号二楼的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采样,并委托浙江中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牙椅操作台表面、医务人员手指涂抹物、手机用水的菌落总数。2020年11月12日,本机关收到浙江中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通检测)检字第ZTP202004695号《检测报告》中显示:2020年10月23日对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生孟春雨的手指采样经检测,菌落总数为36CFU/cm2;标准值:≤10CFU/cm2。上述检测结果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本机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并立案调查。经2020年11月12日对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沈祖旺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清了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生孟春雨的手指采样的菌落总数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的事实。本机关认为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情节认定: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认定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违法程度为一般。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程度一般,一般情形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2月2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7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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