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卫放罚〔2020〕1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放罚〔2020〕1003号当事人: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A2A1L6U,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69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沈晓辉,受委托人:沈祖旺。2020年6月24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696号二楼的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出示了2018年12月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以及2019年1月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未出示后续相关资料。针对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当日,卫生监督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沈祖旺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0年6月2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696号二楼的舟山市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证据2:2020年6月24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的事实;证据3:2020年6月24日对受委托人沈祖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的违法事实;证据4: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沈晓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身份信息和作为被处罚主体合适,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法律责任;证据5:沈祖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沈祖旺的基本身份信息,能够依法代理你单位处理相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31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