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卫医罚〔2019〕1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沈祖旺于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27日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696号二楼的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开展诊疗活动,使用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普陀雅康口腔门诊部从事护理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及《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3000元以下。”、“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首次发生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警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2 |
决定机关 | 区卫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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