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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永津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60****247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8民初373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1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天津永津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天津市东升利仓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70万元; 三、被告天津永津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东升利仓储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股权转让款105万元、245万元、2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2011年6月3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永津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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