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双子大厦(湖州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8年7月12日,我大队对位于湖州市湖州市苕溪西路南侧、天宁巷东侧的双子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大厦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湖州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8年7月2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6 |
决定机关 |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