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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双子大厦(湖州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7月12日,我大队对位于湖州市湖州市苕溪西路南侧、天宁巷东侧的双子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大厦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湖州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8年7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6
    决定机关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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