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州市八建劳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8166****342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初547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1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日期 | 2019-0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州市八建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159999元,利息4339260元,罚息102764.66元,截止到2017年12月20日,共计38602023.66元(自2017年12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息方式计算); 二、被告林州市华鹏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张林飞、兴志勇按照各自所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林州市八建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州市华鹏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张林飞、兴志勇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林州市八建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林州市八建劳务有限公司、林州市华鹏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张林飞、兴志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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