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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香拱城综行罚字[2021]第20210508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在燃气使用和管道通过的封闭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2
    决定机关 珠海市香洲拱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