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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67****9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8835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于被告认为涉案当票及借款合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当票使用规定、典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规定应认定无效的抗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即使原告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亦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情形,并不直接导致典当关系中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关于原告要求杨忠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杨忠飞向原告出具的两份《付款说明》足以证明杨忠飞已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孙雷宇、陈多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三被告虽认可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但表示不知情,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上述二被告抗辩存在在空白文本上先签字盖章后添加手写部分的情形,本院认为,即使上述二被告在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应视为对合同内容连带责任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的内容。上述二被告已为原告出具了《连带保证承诺函》,故依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原告要求晓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原告作为专业典当机构,对于公司法中上述担保形式要件的规定指导或应当知道,在原告未对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等形式要件行进审查的情况下,发放了贷款,具有主观上的明显过错。同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十七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无须公司机关决议。据此,在晓沃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有明确的规定且孙雷宇、陈多多在晓沃公司所持股份比例之和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孙雷宇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原告对此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被告晓沃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对抵押物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1-1-60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系双方约定,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借款本金)1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原告天津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1-1-602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杨忠飞、孙雷宇、陈多多对上述债务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忠飞、孙雷宇、陈多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23元,由被告天津乐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忠飞、孙雷宇、陈多多连带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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