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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隆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8179****20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981民初5278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19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隆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为12,134,720.96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福建隆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元;     三、陈财辉在最高债权本金3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2600元限度内,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陈举芳、李强、连玲玲、阮德清、林泽雄、福建福添来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本金9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2600元限度内,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肖月云、陈光生、福安市明丰电机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2600元限度内,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连细平、郑义通、福安市惠盛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2600元限度内,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陈财辉、陈举芳、李强、连玲玲、阮德清、林泽雄、福建福添来投资有限公司、肖月云、陈光生、福安市明丰电机有限公司、连细平、郑义通、福安市惠盛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隆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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