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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商华夏(江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8MA****7M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民终2244号
    案号 (2022)赣0982执1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6-01
    发布日期 2022-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罗少鹏、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中商华夏(江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2月19日的房产抵押使用费4,404,000元,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房产证件归还之日止的房产抵押使用费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010元,由上诉人罗少鹏、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中商华夏(江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315元,被上诉人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95元;反诉费37,526元,由上诉人罗少鹏、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536元,由上诉人罗少鹏、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中商华夏(江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683元,被上诉人樟树市百世嘉悦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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