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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伊柏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MA****WC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5023号
    案号 (2019)粤1973执12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197618151】。一、被告广东伊柏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壮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116.9元及支付利息(以9811.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祁义应对被告广东伊柏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中的68305元向原告东莞市壮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及支付利息(以6830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9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6元、保全费801元,合计共16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伊柏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祁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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